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專利申請-(二)台灣廠商與美國廠商客戶合作研發案所衍生之共同發明爭議

當外國廠商客戶有一個新產品的構思或非完全具體的產品技術方案委請台灣廠商做代工契約 / 訂單的報價,台灣廠商為求極力爭取商機而邊做產品測試邊做修改後,終於完成具體產品結果且經報價後,竟遭外國客戶拒絕同時將台灣廠商測試的成果交由他國 ( 例如中國大陸 ) 生產,且台灣廠商於報價測試前未搶先契機亦未要求與外國廠商訂立合作契約明定測試研發成果的歸屬,台灣廠商應如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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